1、進口安全閥在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檢查進口安全閥的強度和密封性能。 經測試合格后方可進行校正和調整。
2. 在氣體試驗臺上,通過調整施加在閥瓣上的負載來修正入口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杠桿式進口安全閥調節重錘位置,彈簧式進口安全閥調節彈簧壓縮量。 進口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規程的有關規定。
3、在容器上,通過調節調節環與進口安全閥閥瓣之間的間隙來調節進口安全閥的排放壓力和回油壓力。 如果進口安全閥在開啟壓力下只漏不跳,或跳動但壓力下降后有劇烈振動和“嗶”聲,則間隙過大,應調小。 若復位壓力過低,則調節環間隙過小,應適當調整。
進汽安全閥的排放壓力應小于或等于開啟壓力的1.03倍,啟閉壓差不應大于開啟壓力的10%。 空氣或其他氣體進口安全閥的排放壓力應小于或等于開啟壓力的1.10倍,啟閉壓差不應大于開啟壓力的15%。
4、進口安全閥校準、調壓時,必須有負責用戶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在場。 用于調整校準裝置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有安全注意事項。
5、驗證過程中,驗證人員應及時做好記錄。 已通過校準的進口安全閥,在安裝相關附件后應進行鉛封,以防止隨意改變調節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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